辩护词

审判长:

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接受XX近亲属的委托,指派我做为XX的一审辩护人,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,并查阅了整个案卷材料,认为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,但根据事实与法律,被告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。

一、        被告人XX犯罪后自动投案、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二、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,本次犯罪是初犯、偶犯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第19条:“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、偶犯,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、手段、情节、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,酌情予以从宽处罚。”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。

三、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,引起这次不幸的危害结果,有受害人的责任,也有被告的责任,故被告应该只是对事件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。要求从轻处罚。

四、被告的家属有积极赔偿受害人,但因双方协商多次,但没有协商成功,但被告认罪悔罪,要求从轻处理。

综上,被告犯罪自首,又是是初犯、偶犯,悔罪、认罪,法庭认真考虑以上情节,建议判一缓二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辩护人:李振俊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 一五年四月十五日

最终本案成功辩护成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