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X月X日经XX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,但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(XX小区第QQ幢X单元X号楼房(120平方米)及储藏室(20平方米)没有进行处理。当时双方购买此楼房时,双方没有存款。现在此房产由原告与孩子居住,现被告离婚后以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为理由,经常到原告居住的楼房处进行骚扰,让原告及孩子无法安静生活,双方必须对此楼房进行分割。最终通过法院及律师的大量调解,

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

一、位于惠民县XXX小区X号楼1单元XX室楼房一套

及储藏室一间归被告所有,被告支付原告楼房

补偿款300000元,于2021年X月X日前给付原告200000

元,于2022年1月16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,如被告王逾期支付,则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.

二、原告收到被告全部补偿款之日起十日内将楼

房、储藏室及楼房买卖合同、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交付被告,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办理楼房不动产手续,若违约,

原告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;

三、剩余房贷由被告负责偿还

最终圆满解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