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X年2月26号被申请人工厂招工,申请人被招工后加入生产车间包装。2020年9月XX日申请人按工厂的白班(从早上8:00到晚上6:00)。2020年9月23日7时45分,申请人骑电车去上班,快到厂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。XXX驾驶鲁XXX小型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被申请人厂门口附近时,与顺行在前向东左转弯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,致申请人受伤。现已经出院。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构成八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。

经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X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申请人次要责任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特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,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。申请认定工伤后,被申请人主动联系申请人。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。协议如下:一、双方解决劳动关系。二、双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相关待遇120000元,三、双方无其他争议。成功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