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07050359分许,XXX驾驶滨州02327(临时)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民县城孙武书城路口处向东右转弯时,与由东向西XXX驾驶的鲁MXXX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致双方车辆损坏,XXX受伤。

经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,涉案车辆在第二被告处加入强制险及商业险(100万元),依法认定XXX承担本起的次要责任。

1、 交通事故认定书,证明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,原告受伤

2、 住院病历,原告的病历证明原告在住院期间的治疗情况住院共计60天。

3、 医疗费用单据及用费明细,医疗费用共计3张,共计48863.13元。

4、 鉴定意见书,证明XXX构成十级伤残,护理期限为80天,院内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,误工期限为160天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。

5、 鉴定服务费用,证明鉴定费用2020元。

6、 护理人员2 人,一人为原告的XXX,其在开发区经营住宿服务,副食零售,其有营业执照。一人为原告的丈夫,其与原告在XX小区沿街经营小吃服务,是夫妻店。2019年山东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48369元,每天133元。

7、 营业执照二张,证明XXX为个体工商户,经营范围住宿服务,副食零售。XXX为个体工商户,经营范围小吃服务。

8、 交通费用:证明交通费用5000.

经法院审理查明,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,原告非常满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