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天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护意见

检察员:

在此案到检察院阶段后,我进行阅卷,我认为XXX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,应该不起诉处理,意见如下:

一、XX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该罪有为他人虚开、为自己虚开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、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。而XXX的行为不是以上任何一种,XXX更没有犯罪的故意,XXX也没有不具有逃税目的且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,没有社会危害性,不构成此罪。即使本案构成犯罪,对被告人XXX的追诉也应以单位犯罪的成立为前提,公安部门脱离单位行为,以自然人犯罪追诉XXX显属不当。综上,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,X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任何犯罪都要主客观相一致,即不仅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,主观上还要有犯罪故意,并且该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,侵犯了犯罪客体。本案因其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,也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,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,国家的税款不会因此行为受到任何损失。主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均缺乏,XXX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,不构成此罪。另公诉机关脱离单位犯罪,直接追诉自然人也显然不妥,指控不能成立。因此恳求人公诉部门不起诉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辩护人:李振俊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 一四年四月十三日

本案最终无罪处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