辩护词

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:

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接受XXX亲属的委托 ,指派我做为XXX抢夺、盗窃罪的辩护人。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,会见了被告人,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,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,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、盗窃罪定性无异议,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,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。

一、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,本案的提议及组织以及犯罪后抢夺及盗窃财务处里,都不是被告人说了算,由XXX决定,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属地位。在抢夺及盗窃犯罪中,被告人只是负责看好面包车,实施犯罪是XXX,最后仅仅收到二次共计XXX元赃款。

二、    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如实供述所犯罪行。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,并自愿认罪,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,被告人归案后,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,认罪态度好,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,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,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,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。依照刑法修正案(八):在刑法第六十七条(自首)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:“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......”。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,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三、     被告人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。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,是初犯、偶犯,没有前科,易于教育改造,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,是初次犯罪、偶然犯罪请法庭在量刑从轻。

四、    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,认罪态度良好,具有悔罪表现,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,有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司法部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“被告人认罪案件”的若干意见》第9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 

五、     被告人的同案犯已经全部退赃共计XXX元,社会的危害性降低,主观恶性小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

 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从犯、认罪悔罪、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,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,积极悔改,并全部退赔等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、减轻处罚的情节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,对被告人宽大处理,给予缓刑的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辩护人:李振俊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 一五年十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