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理词

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,指派我做为其的代理人,根据法庭的调查及本案的事实,发表以下代理意见:

一、本案事实清楚,本案的基本事实,2010年4月取结婚证,而且在2010年X月20日生育一女孩,婚前感情基础很好,婚后感情也很好。原告曾经起诉过离婚,法院判

决不准离婚,现在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。另外,被告心理极度不平衡,双方辛辛苦苦攒钱买了一辆东南三菱SUV该车现在在原告处,洗衣机也被原告拉走,原告对共同

财产的分割只字不提。为了买车,被告方借钱,原告用车时把孩子遗弃在大道上,孩子因此跟随被告生活,在此期间,原告并未看望孩子,也没有支付抚养费。被告心理感到非常不平衡,不同意离婚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,对双方争议的问题,查明原、被告于201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2017年4月10日在惠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,原、被告均系再婚。2010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孩,取名XXX,现跟随被告生活。原告曾于2020年4月份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,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0)鲁162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。判决不准离婚后,原被告并没有和好,一直分居生活。2、原被告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,汽车一辆。原告称洗衣机巳经年久失修,不能使用变卖了,汽车巳经卖掉,变卖价款为40000元,其中20000元用于偿还剩余车贷,剩余20000元已经用于个人生活开支。

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再婚,婚前感情基础一般,婚后亦

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,原告连续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

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

予以支持。婚生女孩XXX已年满10周岁,且一直跟随告生活,

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,故孩子由告抚养为

宜,被告告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。酌定被告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。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东南三菱城市SUV(汽车,是在原被告分居期间,未经被告同意,原告自行进行变卖,款项40000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,除去偿还车贷的20000元,余20000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,剩余200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,应依法分割。

二、本案的法律依据,依照《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、第千零八十四条、第一千零八十五条、第一千零八十六条、第零八十七条之规定,原告与被告离婚;

综上,审法院,查清事实。依法判决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代理人:李振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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