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

申请人:李振俊,男,汉族,律师,1975818日出生,住址:惠民县时代广场三楼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,犯罪嫌疑人吴国强的辩护人,电话:15563058989.

申请事项: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羁押必要性审查,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变更强制措施。

事实与理由

一、 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,后被批准逮捕,XXX自动到派出所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,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,属于投案自首。二、其驾驶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加入强制险及商业险,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,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,受害人的全部损失,保险公司都会给受害人赔偿。鉴于其具有主动投案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和强烈意愿,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可有平安保险公司赔偿,再结合本案涉嫌罪名和具体案情,吴国强的情况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。三、已经补偿受害人,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。鉴于XXX具有认罪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和强烈意愿,再结合本案涉嫌罪名和具体案情,XXX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七条(四)案件事实基本查清,证据已经收集固定,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。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,发现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具有悔罪表现,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,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:(七)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,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;

望贵院综合以上各要素,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,请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,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恳请贵院依法予以审查批准。

此致

XX县人民检察院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申请人:李振俊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0 一九年十月十七日